3岁女儿室内大便 惹恼懒父亲撒气
今年37岁的马朝阳,新密市农民,与周某婚后生养了两个儿子,大儿子8岁,小儿子4岁,3年前又喜得一对双胞胎女儿。
但马朝阳不务正业,好吃懒做,稍不顺心就朝孩子撒气,轻则嘲讽辱骂,重则拳打脚踢。据周某陈述,大儿子与孪生妹妹小月(化名),都曾被马朝阳打断过胳膊,住院多日,家暴力现象严重。
眼看孩子不断挨打,周某遂将长子与小月的孪生妹妹托付给娘家照看,自己在郑州打工补贴家用,由马朝阳在家中照顾小儿子与小月,未料悲剧发生。
11月9日晚,马朝阳像往常一样打发两个孩子到屋里看电视,自己在厨房里打杂,不一会儿儿子跑来告状,说妹妹小月又在屋里大小便了。
马朝阳赶紧进屋,看到地上及小月身上的屎尿后,气不打一处来,将房间打扫过后,看见在床边沉睡的小月,就一脚将她跺倒在地。
小月的头部磕在了卧室内柜子角上,当即昏迷,马朝阳赶紧将孩子送到了新密市中医院抢救。
担心后遗症,狠心父亲放弃治疗女儿
经诊断,小月严重脑出血,需要医疗费2万~3万元,且术后很可能有后遗症,马朝阳最终放弃了对女儿的治疗。
11月11日下午,3岁的小月停止呼吸。经法医鉴定,小月系头面部及腹部受到撞击后致颅脑损伤而死亡。隔日,犯罪嫌疑人马朝阳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11月24日,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,犯罪嫌疑人马朝阳故意伤害其女儿小月后又拒不为其治疗,致其死亡,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,且其犯罪性质恶劣,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遂依法对马朝阳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目前,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这又是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悲剧,家暴力早已不是陌生的字眼,但面对家暴力,又有多少人想起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身权益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,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告诉的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。
如果马朝阳的妻子不是一味选择逃避,早在其长子及小月被打骨折时就向法院起诉,小月还会无辜惨死吗?